办事事项:调查单位统计登记 |
|||
事项编码 |
001150369/SP-002 |
事项类型 |
行政审批 |
办理部门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首问责任人 |
贾天乐 |
办理地点 |
锦州市市府路68号 |
监督电话 |
15724660363 |
联系电话 |
15724660303 |
申请材料 |
统计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
||
法定依据 |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省人大第十届第十四次会议,自
本条例实施前建立的所有单位,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当地统计管理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新建立或者迁入的单位,在被批准建立或者迁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统计管理部门办理统计登记。
已经登记的单位,隶属关系、经营范围和地址发生变更,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统计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个体工商户的统计登记及其变更,按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期限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统计登记资料抄送同级统计管理部门。
|
||
表格下载 |
|||
服务类型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