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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
《锦州市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7日  编辑:陈新扬  来源: 字体:  

  一、《实施方案》制定的背景

  为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提高药品质量疗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77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际情况,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了锦州市的具体细化落实措施,形成了《锦州市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及分工和保障措施等3大部分。

  (一)《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辽宁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解决医药领域突出问题,通过实施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全链条政策改革,切实提高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秩序,加快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推进健康锦州建设。

  (二)《实施方案》的工作任务

  在加大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引导企业充分利用锦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特别是直接投资基金,支持开展新药研发和关键技术攻关,提升药物创新能力和质量疗效,鼓励医疗机构、有关高校加强医药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落后企业退出,提高医药产业集中度。

  在保障药品有效供应方面,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的目录和价格网上集中采购,并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开展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监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分级应对和供应保障工作机制,采取协商调剂、约谈整改、 药品储备等措施确保药品市场供应。

  在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方面,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锦州市大型药品仓储企业与药品配送企业对接活动及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级活动,引导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全面取消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的招标遴选,实行资格准入,建立、完善配送企业的准入、考核、约谈、退出、处罚制约机制和诚信体系;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严格药品采购“两票制”;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

  在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方面,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为主体、以满足临床需求为核心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新机制,保障药品临床需求。

  在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方面,要推动对已上市的仿制药开展一致性的评价、加强药品生产的质量监管和推动落后企业退出等很多措施,保证药品质量更加安全。

  在合理用药方面,公立医院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落实处方点评制度,落实抗生素、辅助用药、营养性用药的跟踪监控制度。医疗机构将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季度公开药品价格、用量、药占比等信息,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和约谈。卫生计生部门将对医疗机构药物合理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排名,考核结果与院长评聘、绩效工资核定等挂钩。

  在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方面。要坚持“三医”联动,鼓励到零售药店购药等改革。在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全部取消药品加成,理顺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加快建立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2017年,全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要控制在10%以下,全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医药费用控制情况排名,主动接受监督。

  在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方面,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医药费用的控制和监督制约作用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快医保端、医院端智能审核系统上线使用,对就医费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智能审核监控和医疗核查。对全省联网的就诊信息和费用收据进行真实性确认,对医生的病案信息、药品使用和诊疗操作的合规性等进行监控核查。

  (四)《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把要求提实、制定配套细则、加强督导考核及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发布与政策解读工作等5方面内容。

    

  文件链接: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7〕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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